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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失地问题严重 专家称症结是产权模糊
2006-09-01 11:55:10 

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主任王世元向媒体表示,国土资源部将督促落实法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措施,解决征地安置补偿费用拖欠、挪用和截留问题,抓好征地补偿费的清欠工作。他还说,今后凡没有征求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征地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

此间有评论说,国土资源部这次痛下决心严 控建设用地、严把审核关,将对当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非法征地现象予以整顿。

农民失地问题严重

2001年11月8日,湖北某市发生了一起农民与政府间的冲突。起因是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不顾国土资源部禁止开发农用地的规定,强行动迁一块富饶的农用地,而给予农民的补偿仅仅为每亩120元。

“城市周边好像四处在冒烟,因为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北京邮电大学许志永博士这样评价当前我国农村非法征地问题的严峻性。

他说,土地征用带来的纠纷决不是局部的小问题,几乎所有大小城市以及县城、乡镇周边地区都存在。

“目前由土地衍生出的问题,主要是由土地产权和所有权纠纷产生的各种利益分配不平等引起的。”安邦集团分析师贺军认为,不少地方农民申诉当地政府强行征用农地,变更为商业用途后,转卖或批给商家开发牟利,或进行缺乏实质意义的虚荣建设项目,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却得不到足够的补偿,“这种现象在全国很普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说,据统计,从1987年至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了2394.6万亩耕地,至少有34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或减少了土地。按现在的经济发展进度,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

而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消息说,今年自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以来,全国共查处土地征用违法案件16.8万件,相当于去年同期的两倍。

政府强制措施能否治本

事实上,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为保护耕地,我国就已经出台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近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有关保护农业用地的通知更是接连不断。然而,非法征用农民土地的现象却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2003年11月1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控制征地规模,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要增加征地批前协商环节,建立补偿标准听证制度。“这项措施表明政府已经意识到征地带来的社会问题。”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认为,该措施的出台可以缓解农民的痛苦和地方政府与农民的矛盾。

然而,安邦分析师贺军却指出,主管部门的这些措施相对以前虽然有所进步,但要解决征地问题还远远不够。他说,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在征地中缺乏谈判地位,权利得不到保障。要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仅靠三令五申是不行的,必须设法给予农民谈判主体的地位才行。

他认为,当前在土地征用、开发、流转和补偿分配中都存在较严重的权力越位,社会性的制衡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许志永也认为,由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一些农民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就被村干部出卖了。而且,土地征用补偿费归集体所有,而不是直接归农民。这样的规定为乡村两级干部贪污、挥霍挪用土地补偿费开了方便之门。

农民失地缘于产权模糊

“农民遭受不公正待遇,根源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认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是只看城市建设等表面内容,却不管花了多大成本,更不管人民满意不满意,能不能承受。他提出,应改革现有的政绩考核制度,把官员工作的成本、损失以及人民的支持度纳入考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则认为,现在征地制度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就是公权侵犯私权,行政权侵犯财产权。“虽然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并不明晰”。

韩俊分析说,土地集体所有制,意味着农民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都平等地拥有对集体土地的成员权,但并不拥有按份分割农地的所有权。“集体产权”的这一特征,使集体与农民的权益关系变得模糊。“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维持生计的最后依托。只有确定了土地所有权,才能让农民放心。”“现行土地征用地制度对农民也明显不公。”韩俊说,我国自改革以来通过低价向农民征地,然后高价出售,据专家估计,已从农民手中拿走了2万个亿。许多城镇为筹集建设资金,大肆圈地,片面追求城区规模的扩张。

韩俊认为,应当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的每个成员都有按份分割农地所有权的权利,农民按份共有的农地权利可以合法继承或转让、抵押、赠送。“要抓紧制定规范征地行为的法律法规。”韩俊说,现有的土地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远不足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他建议,全国人大应尽快制订《农村土地征用法》。

《中国青年报》  200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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